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樣,在美國注冊公司也有很多公司類型選擇,以下我們就一起看看美國公司注冊常見類型有哪些。
1、獨資公司
獨資公司是指一個人經營的公司(類似于國內企業的個體經營),其注冊審批權利機關在美國縣級政府,通常注冊一家獨資公司,只需要就商業名稱向所在城市申請營業執照即可。
由于這種公司形式為獨資,因此其公司法律和債務都是無限的,即個人需要對公司債務等負完全責任。這種公司組織形式的好處是,無需為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收益并入個人所得稅中計算),且申請成立的文件極少。
2、有限責任公司
大多數中國人在美國注冊公司起步做生意都是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公司形式簡單。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出現在1977年。1996年,有限公司法正式規定和承認這種公司形式。現在的版本是2006年修正的結果。這也是美國公司注冊最常用的一種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大眾比較熟知的一種公司組織形式,其公司主要管理層組成人員為股東和董事,股東作為出資人,只承擔有限的個人責任(公司法律責任和債務責任一般不會影響到股東個人信譽和資產)
股份公司又細分為‘C-Corporation’和‘S-Corporation‘,需要注意,S corporation股東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永久性居民。
4、一般合伙人公司
一般合伙人公司其實就是獨資公司的升級版,可以理解成多人組成的“獨資公司”,因此繼承了獨資公司的簡單注冊程序(可不向州政府申請成立,而向縣政府申請成立)和簡單稅制(合伙公司可不單獨征收公司所得稅,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也繼承了獨資公司的無限責任,即合伙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主要分為“一般合伙人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人公司”
一般合伙人公司可視為獨資公司的升級版,即多人組成的“獨資公司”,合伙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公司可以簡單的看作是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公司的混合體,公司主要人員被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能參與經營管理的有限責任合伙人,同時對公司的法律和債務負有限責任。
另一種,是負責經營管理的一般合伙人,這類合伙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但無論是哪種合伙人,都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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