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名稱、業務名稱(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冊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經營的業務名稱)和商標注冊分別受到不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主要區別:
香港公司注冊由香港公司注冊處辦理,業務名稱注冊由稅務局商業注冊辦公室辦理,香港商標注冊由商標注冊辦公室辦理。注冊業務或香港公司名稱并不意味著有權使用該名稱作為商標。
最近,有報道稱,未經授權,有人將與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詞匯注冊為公司名稱,然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注冊商標權(主要在中國大陸)。
事實上,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的公司并不意味著其有權將該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推廣或經營其商品或服務。
商標注冊可以保證商標所有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域享有注冊商標的權利(未經許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域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即侵犯注冊商標。任何使用馳名商標的人,即使用于不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也可能侵犯該商標。企業應同時在中國大陸注冊商標,以便根據中國大陸的法律采取行動)。
此外,為了澄清中國大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可能存在的誤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安排了多項活動,旨在提高中國大陸商界和地方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認識。我們將強調,公司注冊并不意味著公司擁有與其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香港公司注冊、香港商業注冊和香港商標注冊的區別
三種注冊作為不同的角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注冊、商業注冊和商標注冊的作用不同,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
香港公司注冊辦公室專門實施和執行《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為當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法團的非香港公司提供注冊服務。
香港商業登記署
稅務局管轄的商業登記署專門執行《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業務提供商業登記服務,包括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當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
香港商標注冊處
根據《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和《商標規則》(香港法例第59章)(香港法例第559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港法例第559條)A為公眾提供商標注冊服務。
公司名稱在公司注冊辦公室注冊或者商業名稱在商業注冊辦公室注冊,并不意味著有關公司或者商業經營者有權以該名稱為商標。因此,即使您在公司注冊辦公室或商業注冊辦公室注冊了相關的公司名稱或商業名稱,您仍然必須在商標注冊辦公室注冊您的商標。只有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才能享有商標注冊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用權。
中國商號權和商標權的區別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對象是申請和批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分商品和來源的標志,商標權的對象只是區分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個人所有權,與特定商業主體的個性和身份密切相關,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
2.注冊機關不同。
獲得商標權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交申請,獲得商標權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所有權知識產權;在中國,商業所有權的名稱權,因此商業所有權與個人或身份密切相關。在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立法中,商業所有權將被規定為知識產權,認為商業所有權也具有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和及時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具有法定的及時性,使用期限為 10 年,期滿可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有效,與企業同生同滅。
5.法律適用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登記使用,商標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該商標由文本、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組成,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該商標只能用漢字表示。
7.兩者可能相互阻礙。
前提是兩者在權利保護范圍內相似,即使用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相似。只有先注冊的人才能成為障礙。如果涉及知名商標或在先知名企業品牌,應特別注意商標和企業品牌的適用中可能存在的相互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