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口企業性質的不同,出口企業適用的退稅(免稅)稅法分為免稅退稅法和免稅退稅法。由于業務轉型的需要,出口企業可能面臨退稅(免稅)方式的變化,稍有粗心就會導致無法退稅。
下面請看案例
A企業原為生產出口企業,生產貨物并出口,實行免稅退稅辦法。受疫情影響,2022年5月發生業務轉型,轉型為外貿出口企業,購貨出口。按照規定,稅務機關變更了退稅(免稅)稅法,實施了免稅辦法。2022年8月申報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按規定實地核實出口退(免)稅。在核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發現,申報的退稅(免稅)業務的出口時間為2022年3月,早于免稅退稅(2022年5月),退稅不按規定退稅。
案例分析:
由于A企業申報的退稅(免稅)稅務業務的出口時間早于免稅退稅的時間,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稅(免稅)稅務辦法的,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后下個月起申報退稅(免稅)稅。企業應當按照變更前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退(免)稅。因此,調查和評估人員不會退還退稅。
文件依據: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問題的公告(財稅公告)〔2013〕1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變更退(免)稅辦法的,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變更后下個月起,按照變更后的退(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企業應當按照變更前免)稅辦法申報退(免)稅,變更后不得申報變更前退(免)稅。
溫馨提示:
出口企業的發展需要注意市場變化進行自身調整,但也要注意自身業務變化引起的連鎖反應,退稅(免稅)稅法與企業退稅等資本問題有關,所以在變更退稅(免稅)稅法時要注意時間節點,以免錯失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