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促進形成全面開放的新模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分為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件6章。
不知不覺中,《外商投資法》已經實施了一年。《外商投資法》的制定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商投資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外商投資法》進一步突出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形象,突出了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商投資的主要基調。通過加強對外投資的促進和保護,發出了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明確信號。
自1979年最早頒布《中外合資企業法》以來,三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已多次修訂。隨著立法的完善和進步,各級公司登記機關和商務部門(特別是引進外商投資的活躍地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備案流程和材料要求越來越標準化和統一。然而,當外國投資者真正開始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往往難以準確掌握公司登記機關對文件的具體要求,僅憑官方指南上列出的申請文件(如主體資格證書、各種證書、股東授權決議和任命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各種標準表等),一些地方公司登記機關和商務部的一些地方要求通常不反映在官方指南中。因此,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過程中,外商投資者往往會遇到一些彎路,導致申請材料因不符合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而退還。
外國投資者的主要資格證書和授權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在審查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材料時,最關心的是外商投資者是否是合格的主體。
如果外國投資者是自然人,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與其對國內企業的要求相似。一般來說,自然人只需提供原身份證明(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到內地的通行證等),并作為股東簽署相關文件。但是,如果外國投資者是非自然人,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以及投資者之間章程文件的差異,公司登記機關對非自然人外國投資者的適用性通常要求相關證明文件必須包括:投資者的注冊和有效存續信息、法定代表人或類似職位(如果沒有,所有董事或類似職位成員名單)。外國投資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相應授權文件,不能通過上述材料確定有權簽字代表。
香港公司主體資格公證
以下將分析外國投資者是非自然人的共同要求和一些特殊和一些特殊資格證書、有權簽字人和公證認證:
1.主體資格證書
常見情形:
如前所述,此類主體資格證書的作用主要是證明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成立和有效存在。作者在下表中列出了一些常見國家和地區的主體資格證書及其發行機構:
簽發機構
香港
文件類型
公司注冊證(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From)其他適用變更登記表(如有)
簽發機構
公司注冊處Companies Registry
英國
文件類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Current Appointments Report、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簽發機構
Registrar of Companies
美國(以特拉華為例)
文件類型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Delaware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簽發機構
Delaware Secretary of State
新加坡
文件類型
Biz Profile
簽發機構
ACRA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日本
文件類型
現有事項證明/履歷事項證明(抄本)
簽發機構
法務局
德國
文件類型
Commercial Register
簽發機構
地方法院
特別注意和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像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本登記證書由當地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外國投資者的登記信息直接出具,其內容一般包括外國投資者的歷史建立和截至出具日期的現狀。在實踐中,大多數地區的公司登記機關單獨接受其作為主要資格證書的使用,但仍不能排除一些地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會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公司登記證書和董事名單。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信達國際楊顧問建議在準備相關主體資格證書之前,提前咨詢當地公司登記機關。
有權簽字
常見情形:
證明誰有權代表外國投資者簽字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由于許多國家沒有公章的概念,公司登記機關不強制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公章信息)。一些國家的主要資格證書類似于中國的營業執照,如日本公司的轉錄,上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類似于法定代表人)信息,一些公司的主要資格證書只有一個獨立董事,許多公司登記機關也承認其簽名。
特別注意和建議:
然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外國投資者的主要資格證書并沒有顯示類似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文件的人員信息。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種方法是,外國投資者可以進一步提供有權代表公司簽字人員的文件,這些信息通常顯示在大多數國家的章程文件中。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的有權簽字人可以通過提供章程來證明。
第二種方法是提供由所有董事簽署的決議或任命文件,并指定一個人為有權簽字人。這種方法需要提醒的是,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公司登記機關不會主動查明外國投資者公司章程或其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但統一默認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有權作出決議,因此,為了避免公司登記機關不承認提交的決議,我們建議外國投資者盡可能提交所有董事簽署的決議,外國投資者的章程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有其他公司的授權要求的,可以根據現行章程作出適當的決議,并由所有董事任命有權簽字人。
3.相關文件的公證認證
常見情形:
由于公司的主要資格證書和授權文件是海外法律文件,中國公司登記機關無法有效核實此類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相關國家和地區(公證人或律師)需要公證上述文件,然后由中國當地使領館公證身份和簽名(香港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讓)。
特別注意和建議: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外國投資者國投資者領館(
legalization/consularization)與海牙認證(appostile)然而,由于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公司登記機關只承認中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認證,而不承認海牙認證的有效性。這需要外國投資者在公證和認證之前清楚地知道。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公證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書通常不注明有效期,但大多數公司登記機關只接受半年內頒發的主體資格證書,以確保所列公司信息如實反映投資者的最新狀態。在實踐中,考慮到公證認證需要很長時間,外國投資者往往建議提前開始準備公證認證文件,但風險是,一旦外商投資企業成立過程因各種原因停滯,公證認證主體資格證書可能因過期需要準備,進一步延誤了公司成立的進展。考慮到公證認證時間縮短,信達國際楊顧問建議,相關公證認證文件可以在確定外商投資企業主要設立事項的前提下準備。
結論:由于一開始提到的各種原因,與國內企業相比,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過程更容易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有時,即使是文件、紙張大小、簽名筆顏色等小事也可能導致政府部門因不符合要求而退還申請材料,本文列出的一些情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為避免因此類問題導致注冊過程延遲,建議外國投資者在投資中國時盡快尋求中國律師的干預,并要求律師從細節入手,保持政府部門之間順暢有效的溝通,確保整個注冊過程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