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8 月 28 日盧森堡頒布的《自由流動和移民法》和2017年 年 3 月 8 修訂版法律于2017年修訂 年 3 月 24 日生效。第三國公民(即非歐盟成員國公民或非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公民)TCN)部分修改了移民法案。
法律的主要變化之一是,第三國公民投資者可以通過四種投資方式獲得相應的盧森堡居留許可證:
1.至少在現有公司投資 該公司在盧森堡大公國注冊,承諾至少保持投資和就業水平 5 年(被投資公司有財務困難的,視為不符合要求)。
2,投資至少 在盧森堡大公國注冊的新公司成立50萬歐元,從事商業或技術工作,并承諾成立后 3 至少在年內創造 5 工作崗位。
3,投資至少 在現有或新成立的管理和投資機構中,300萬歐元在盧森堡大公國注冊,并在當地繼續保持這種結構。
4.在盧森堡金融機構投資盧森堡金融機構(以現金或金融工具的形式) 2000萬歐元,并承諾至少維持投資 5 年。
申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通過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關于前 2 在大公國條例確定的特定經濟部門投資公司的方式.
對于前三種選擇,投資應至少由申請人擁有 75% 組成,其余 25% 可以貸款(至少 3 年)。
最后一個選項(至少 2000萬歐元的存款顯然是針對希望由盧森堡專業機構管理財富的高凈值人士(HNWI)(不包括貸款)。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不能與房地產市場(銷售或租賃)直接或間接相關。
投資居留許可的初始有效期為 3 年,3 年后可更新。
第三國投資者還需要申請營業執照(如需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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