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資新規37號文登記注冊擴大監管范圍
37號文國內居民返程投資相關的概念定義,主要內容如下:
1.
關于特殊目的公司
37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目的是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券融資)。
37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包括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投融資或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境外資產或權益。
37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的最新定義拓展了境內居民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即由原先的“股權融資”擴展至“投融資”。這一變化,不僅擴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認定范圍,更具突破意義的是,其還增加了“投資”的內容。
37號文件發布前,除75號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外,由于缺乏明確的操作規則,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在實踐中不接受境內自然人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國內自然人通常需要設立國內持股公司,然后安排其在國外設立投資主體,以國內持股公司的名義完成相關的外匯登記。由于37號文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還包括投資公司,從字面上看,國內自然人似乎可以在國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直接辦理海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無需設立國內持股公司。
此外,75號文件的核心立法理念是國內權益、境外融資,37號文擴大了國內居民可以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范圍,即國內居民不僅可以國內企業資產或權益
2.
返程投資
在第75條中,回程投資一詞是指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購買或更換國內企業中國股權,在國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國內資產,協議購買國內資產和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內企業增資。
37返程投資一詞被定義為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在中國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立和并購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與第75號文件相比,第37號文件正式規定國內居民返程新外商投資企業為返程投資行為,并將其納入與返程并購相同的監管體系。
正如上述,75號文件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內股權境外融資。37號文件出臺前,業內普遍認為,國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75號文件規定的返程投資范疇。因此,與75號文件相比,37號文件將新設置納入監管范圍后,國內居民可以辦理外匯登記的范圍似乎有所擴大。這種調整可能反映了外匯風險防治的概念。然而,如何操作返回新的外匯登記還有待實踐。
3.
境內居民參與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
37該文件首次明確規定了與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外匯登記程序。因此,特殊目的公司以其股權或期權為目標,直接或間接控制國內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股權激勵,相關國內居民個人可以在行使前向外部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由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12]7號)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實際上,一些地方外匯管理局認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權激勵計劃,行權也必須在上市后處理。這種實際操作使境內居民參與境外注冊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期權激勵計劃長期處于尷尬狀態,無法實際辦理外匯登記。37號文件的出臺彌補了立法和監管的空白,使企業在上市前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