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3 月 16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發布通知:決定自 2017 年起正式實施 CRS,現在香港已經和三個國家簽暑了交換協議,6 個正在簽署中。香港及國內各大銀行已陸續展開客戶賬戶信息的盡職調查,香港稅務局對香港公司納稅申報核查越來越簡便,意味著非正規運作的公司風險越來越大。為正告提醒我司廣大客戶,特此香港公司報稅需知,請自行遵守相關的法律,合規運作香港公司。
一、香港報稅政策
香港《稅務條例》(第 112 章)規定征收 3 種直接稅。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課稅年度是由 4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
利得稅——針對香港企業增收,按公司利潤情況交稅(利潤低于200萬港幣交8.25%利得稅;高于的部分按照16.5%繳納),企業不贏利,不交稅。
稅務政策——稅務局明確規定,公司實行地域來源行征稅,公司不在香港本地經營,利潤不產生于香港,可向稅務局申請離岸豁免稅費(至于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課稅時間——香港公司成立 18 個月后,稅務局會發出利得稅稅表,香港公司即需向稅務局申報納稅。
課稅對象——凡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伙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需繳稅。征稅對象并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
二、香港公司報稅方式與條件
1、零報稅
零報稅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1)該公司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2) 該公司銀行賬號沒有任何資金往來記錄
3) 該公司沒有購買任何物業資產
2、核數師報告——審計報告
按照香港公司法例,香港公司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呈報財務報表,由香港執業會計師進行法定審計(就納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實際納稅的正確性實施審計),并簽署法定審計報告,也稱核數師報告。
特別說明:
1) 凡有經營或銀行賬號有資金進出記錄,香港公司經營方式是離岸經營,或在香港本地實際經營,都須向香港稅務局遞交真實財務報表,提供發票和銀行對帳單交由會計師做審計報告。
2) 不在香港經營的公司——向稅務局遞交完真實財務報表之后,可以申請免稅香港本地經營公司 ——按公司利潤情況交稅(利潤低于200萬港幣交8.25%利得稅;高于的部分按照16.5%繳納)
3) 做賬審計需提供如下單據
(1)銀行流水單及相關收/付匯款單;
(2)與銀行流水單所對應的相關原件購/銷發票;
(3)費用、工資、房租、水電、固定資產清單(如有);
(4)其它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單據與合同。
三、零申報的風險與不真實報稅的后果
1、 零申報的風險
1) 無審計報告,銀行賬戶易被凍結及清退銷戶
2) 有資金往來,被香港稅務局列入重點核查對象
3) 如任何人未有遵守《稅務條例》的規定,采用不真實報稅,有關的罰則賦予局長酌情權按違例行為的性質及∕或犯錯程度,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或評定補加稅款(后者是罰款的一種方式)。在決定采取何種行動時,局長會考慮證據是否充足、已經或會少征收稅款的數額(統稱為〝少征收稅款〞)、違例行為是否經精心策劃、有關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因素。
2、不真實報稅的后果
1) 所有報稅表均附有聲明書,報稅人士必須簽署證實所申報的資料全屬正確及并無遺漏。凡于報稅表內少報/漏報利潤或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均屬違法。
2)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真確的報稅表,即屬違法,可北罰款$10000,及加罰相等于少交稅款 3倍的罰款。但稅務局局長可按行政上的安排處以罰則。
3) 提交不真確報稅表意圖瞞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經定罪后,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 及加罰相等于少交稅款 3 倍的罰款,以及入獄 3 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發出警告,被告人已經定罪,可被判即時入獄。
4) 稅務局對香港有限公司的稅務管理有 7 年的法律追訴權。
四、做賬審計相關問題
1、做賬審計的好處?
答:
(1)向香港稅務部門證明公司合規運作;
(2) 是公司進行銀行融資/借貸、公司上市、客戶商談的重要文件與資產證明;
(3) 公司誠信、良好運作的體現。
2、做賬審計需要交稅么?
答:不一定要交稅。
香港公司不贏利不交稅,而香港公司做賬靈活,企業盈利可控,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調控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