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營商位置優越、政策透明、旨在預防腐敗的結構性改革、不斷完善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體系,使其成為最具吸引力的外國直接投資目的地之一。但由于馬來西亞在法律法規、監管體制等方面的不同,中國企業如選擇前往馬來西亞投資,應注意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
1、熟悉馬來西亞法律法規和政策
(1)了解馬來西亞的行業準入限制。在石油、通信、批發零售行業對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做出了限制,因此投資者應當判斷投資項目所處行業是否存在行業準入限制。
(2)發現潛在的投資壁壘。在馬來西亞部分行業對外商投資本地化有一定的要求,如批發和零售行業、石油行業等。
(3)了解馬來西亞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要求。如公司必須設立公司秘書,且必須為馬來西亞公民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
(4)了解馬來西亞的勞動政策。如外國人如需到馬來西亞工作的,需取得馬來西亞移民局簽發的工作準證或臨時雇工準證后才能合法地在馬來西亞工作。根據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MIDA)的規定,擁有外資實收資本的制造業企業,視實收資本金額的大小可獲得數量不等的外籍雇員職位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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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馬來西亞投資鼓勵政策
馬來西亞設立了豐富的投資鼓勵政策,該等政策主要是以稅務減免的形式出現的,分為直接稅激勵和間接稅激勵兩種。直接稅激勵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的所得稅進行部分或全部減免;間接稅激勵則以免除進口稅、銷售稅或國內稅的形式出現。如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 PS),獲得新興工業地位稱號的企業可享受為期5年的所得稅部分減免,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稅。免稅期從生產能力達到30%時開始算起。未吸收資本免稅額度以及處于新興產業地位期間累計的損失可以結轉并從公司處于新興產業地位期間結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MIDA官方網站公布了馬來西亞各項優惠政策,且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調整更新,可跟蹤查詢。外資企業可以充分了解并運用這些投資鼓勵政策,有助于減輕投資者的融資壓力,加快項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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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強盡職調查
對于擬與馬來西亞公司設立合資公司的投資者,在正式簽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議對合作伙伴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合作實力、是否與其所述情況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傳的資源、許可證、資產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設合資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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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通過收購的方式在馬來西亞投資的投資者,建議對目標公司及受讓標的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目標公司資產情況、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稅務狀況、法律糾紛情況以及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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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設置爭議解決條款
馬來西亞是《紐約公約》成員國,且其法律允許本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因此,建議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合同中設置爭議解決條款。雖然馬來西亞政府積極推動使用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該中心是馬來西亞唯一公認的仲裁中心為貿易爭端提供國際仲裁、調停和調解,但是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外國司法管轄區進行的仲裁可以在馬來西亞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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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仲裁之外,對于部分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做出的法院判決,根據馬來西亞的《1958年相互執行判決法》可以在馬來西亞執行,但是必須先完成登記,該等登記必須在外國判決做出后6年內提交登記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當判決是由《1958年相互執行判決法》附表一所列國家的高級法院作出時,才有可能被登記,這些國家和地區包括:英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新西蘭、斯里蘭卡共和國、印度和文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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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專業的法律團?
鑒于中國投資者到馬來西亞投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以及當地的投資環境,建議中國企業盡早聘請專業的法律團隊為企業提供咨詢輔導等專業服務。通過開展盡職調查、起草交易文件或公司設立文件,及時預判風險、預防風險,降低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投資的風險,為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投資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