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和著作權是同一個概念,是作者對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權利。
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我國,只要發表就會受到保護。
一般來說,版權是自然產生的權利,但是版權登記是權利的初步證明,可以用來證明作品完成的時間和權利人,在發生糾紛的時候比較容易舉證,除此之外版權登記還有以下作用。
版權登記作用
1、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版權登記可以明確作者和作品之間的關系,實現人身價值和獲取經濟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創作后是希望作品能產生經濟價值,這就涉及到轉讓他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讓作品流入產業市場的問題。
尤其現在的一些文字作品,比如小說、詩歌、散文等。一部受歡迎的小說是可以個作者帶可觀的財富回報和名氣,尤其近些年來很多小說翻拍成電影電視劇,這些版權收益都是十分可觀的。
但是像小說這類的文字作品很容易被抄襲,如果小說作者沒有對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那么創作者的利益就很難獲得保障。
2、加強著作權行政保護
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可以有效地維護作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可以為權利人在打擊侵權盜版時證據。可以說作者申請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是對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第一步。
各地版權局可以通過公布這些登記的作品,建立登記作品的信息查詢系統,使潛在的作品購買者能夠查詢到這些登記信息。
同時各地版權局對已經登記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強對這些作品的保護,特別是這些作品被侵權(如盜版、抄襲)時能通過強大的行政力量打擊盜版,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3、著作權有爭議是提供證據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制定本辦法。”當著作權人被侵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作品的權利人時,著作權登記所發給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起到初步證明作用。
因此,我國著作權實行“自動生效”原則。
當雙方發生著作權糾紛的時候,提供手稿和有關協議予以證明,還可以通過版權進行證明,因為一些沒有發表的作品想要證明自己是原創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由各地作品登記機構對作品歸屬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后進行的作品登記更加客觀,更具有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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