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印度互金行業吸引了不少中國投資者的關注,但面對陌生的印度財稅環境,大多數中國投資者十分茫然。加之印度互金行業的繁雜稅種、稅率、抵扣規則以及稅務合規申報等,更是問題頗多。本文結合NBFC-ICC公司的“自營”與“掛靠”模式,對NBFC公司在印度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主要財稅知識進行簡要介紹,以饗讀者。
一、 NBFC-ICC公司的業務模式與常見稅種
NBFC-ICC公司的業務模式有自營和掛靠,根據下圖的分析,可知NBFC-ICC公司常見的稅種有印花稅、商品服務稅(GST)、源頭扣繳稅(TDS)、個人所得稅(PIT)、企業所得稅(CIT)和股息分配稅等。
二、 印花稅
中國公司進入印度投資NBFC業務,需要有公司實體,一般會先注冊公司,在注冊公司以及注資時,首先接觸的是印花稅。
1) 在中國印花稅都是全國統一稅率,但在印度各個邦適用的稅率有所不同;
2) 公司注冊時印花稅稅率大概為1%,但具體的計算結果以注冊地的邦政府的具體數據為準;
3) 如果文書未按時貼花,則可能由稅局授權人員進行追征,并且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導致罰款或監禁。此外,還可能會影響某些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
【延伸閱讀】相關判例:請求任命仲裁員的申請只有在繳納印花稅后才能得到處理
2019年4月,一個關于《分包合同》的案件,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規定,但因為該合同沒有繳納印花稅,最終印度最高法院撤銷了孟買高等法院關于任命仲裁員的裁定并將案件發回孟買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三、 商品服務稅(GST,GOODS AND SERVICE TAX)
當公司開展NBFC業務,收入與成本問題避無可避,而其中稅絕對占有一席之位,而在諸多稅中打交道最多的稅種就是GST。印度GST的統一是在2017年得益于莫迪政府的改革,其性質上可認為是中國的VAT。
1、GST的繳納范圍:只有在印度當地提供的服務產生的收入,才需要交GST;如果是在印度境外提供的服務,則不屬于GST的繳納范圍。
2. GST的分類:為了平衡中央與地方邦的財政收入利益,改革后的GST種類分別為:中央GST(CGST)、邦GST(SGST)、中央直轄區GST(UTGST)和綜合GST(IGST)。
中國現在國稅和地稅合并,但在印度中央和地方都有稅收征管權。
3. GST的稅率:四檔基本稅率,分別是5%、12%、18%和28%。常見的是18%,其中28%是針對奢侈品的。
中國近年來對增值稅進行改革,包括營業稅改增值稅;并對增值稅進行減稅降費,VAT從之前的17%下降到13%;相比印度而言,中國的VAT稅負較小。
針對金融行業,NBFC收取的利息收入,在印度使用18%的GST;而在中國金融業的VAT為6%。
4. 印度GST發票
中國是以票控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向稅局領取,并通過稅控盤來開票;但印度是以信息控制,沒有統一的發票文本規范,都是由公司自己制作發票,但發票上需要體現以下信息:勞務/服務提供方信息、勞務/服務接收方信息、GSTN號、服務內容、金額、稅率和授權代表簽名等。
印度有專門的GST信息申報和收集系統,勞務/服務提供方與接收方需要在系統上申報,若雙方的申報信息不一致,則稅局會發郵件通知,以形成交叉驗證的管控機制。
5. GST申報的要求
月度、季度的申報時間要求見表1。GSTR-3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要完成申報,如果延遲申報,每天罰款50 Rs;且如果延遲繳納GST,則每個月的利息為2%。
6. 銷項-進項的抵扣規則
在中國,一般納稅人是通過進項VAT抵扣銷項VAT;但在印度,GST有四種,所以抵扣有一定的順序要求,比如CGST和SGST之間就不能交叉抵扣。但NBFC公司日常經營時,涉及到的GST抵扣,具體的操作可以交給專業的會計人員來處理。
7. GST反向征收制度
如果境外的科技公司,在印度為NBFC提供APP設計、網頁優化等服務,則該境外科技公司需要在印度繳納GST,但因該境外科技公司在印度沒有GST賬號,則適用反向征收的原則,由NBFC公司代境外公司先向稅局繳納GST,而該GST可作為NBFC公司的進項GST進行抵扣,整體不會增加NBFC公司的稅負。
但之前有的客戶,并不了解該規定,以為對境外科技公司付款后就萬事大吉,結果卻收到稅務的通知函,針對該交易須補繳對應的GST以及罰款。
綜上可知,中資企業進入印度投資時,需要先了解當地的稅種、稅率和稅務合規要求等,尤其是GST。只要印度公司在印度境內提供或者接受服務、銷售或采購商品等,就一定會涉及到GST;若日常的GST延遲申報、繳納稅款或者違反反向征收制度,都會受到稅局的通知函,所以中資企業在印度投資時一定要重視稅務合規要求。另外,因篇幅有限,TDS、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利潤匯回和股息分配稅等將在《印度互金行業基礎財稅知識(下)》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