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申請離岸利潤豁免的客戶在收到稅局問詢董事出入境香港記錄的時候不知道如何回答,下文將詳細介紹。
詳情一般離岸利潤豁免答辯所需提供的董事或者相關人士到港的記錄,是為了證明申請公司滿足離岸利潤豁免的條件,也就是證明在對應的會計期間董事或者相關人士從未出入香港。?有些客戶以為提供整本往來港澳香港通行證的掃描件,里面的都是空白的或者沒有在相關的會計期間進出香港的記錄就可以,實際上根據現有的客戶的案例的經驗,香港稅局是不認可的,稅局認可的證明是在香港出入境申請的出入境記錄證明。
但是稅務局也有很多不同的個案與特例,對這方面也沒有官方明確的說明,因此也可嘗試掃描整本港澳通行證。另外提醒大家新版的通信證是卡片形式的,肯定不能用作相關證明用途。?具體文件下載鏈接如下:;所需要一并提供的資料、填寫的表格、填寫的注意事項以及辦理時間和獲取證明方式請查看下圖:
最后需要強調一點,申請離岸利潤豁免就算最終獲批不代表不需要交稅,客戶還是有義務向利潤來源所在地的稅務機構繳納應繳的稅款,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后臺留言或者致電我司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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