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部分
1. 為何設置BVI?——BVI股東作為創始股東的持股主體,持有100%的股東BVI公司持有Cayman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個人直接在開曼持股,如果將來Cayman公司有股息或出售股票的收入BVI公司而不是個人,BVI免稅和保密,股東避免立即征收個人所得稅,具有遞延納稅或可能免稅的功能。此外,股東使用BVI持有其在Cayman今后的股份Cayman股權產生交易,使用BVI更方便實施。BVI作為持股主體還有其他好處,不贅述。
2. Cayman作用——世界著名的證券交易所,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香港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都接受開曼上市。《開滿公司法》可以很好地滿足交易所的要求,在注冊階段,開曼對股東的盡職調查比其他離岸司法管轄區更嚴格。目前,世界上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開曼公司,包括世界著名的PE開曼群島也設立了基金。
3. 為何設置香港——香港跟中國大陸有稅收優惠政策,如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也就是說,《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縮寫。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在香港設立一層,內地公司未來可能會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在具體注冊經營層面,以香港為股東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WFOE),股東需要公證,香港公司的公證費用和時間成本比開曼公證節省了很多。
4.另一種情況-我們偶爾也能看到BVI-Cayman-BVI-HK這層結構的控制結構Cayman和HK多了一層BVI,也考慮到稅收和財務安排。但好處并不特別明顯,所以這種結構并不常見。這種結構在回程投資企業不僅在中國有業務,而且在香港和世界都有業務運營或收入的情況下,為了方便合并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安排的需要。
境內部分
5. 37號文件備案-從文件提交到批準證書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但不排除股東結構相對復雜、提交文件錯誤或不完整等特殊情況。一般客戶VIE結構過程時間要求很緊。本步驟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外部分完成前,應提前準備一系列文件和簽名清單。由于涉及多個簽名人,需要提前協調簽名,以確保海外部分完成后,及時啟動提交外國管理局的備案文件。
6. WFOE設置-這是整個過程中最耗時、最費力的一步。提前準備好銀行信用證明和香港公司公證文件;WFOE多準備幾個名字,確保辦公地址可以注冊,盡量不要選擇虛擬地址,并提前收集所需的所有信息;一般WFOE選擇在海淀區比在北京其他地區節省時間;提前準備好律師和公司秘書SPA交付所需文件;整個過程文件和簽字程序復雜,最好指派專人負責,多人交叉負責容易出錯。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4日
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指定中國外匯銀行: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支持國家全球化戰略的實施,充分利用國際國內資源,進一步簡化和方便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從事跨境資本交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海外投融資和回程投資外匯管理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包括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直接在境外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境外資產或權益。
本通知所稱回程投資,是指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間接在中國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新設立和并購獲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本通知所稱國內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境內居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軍事身份證、武裝警察身份證的中國公民,以及因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中國的境外個人。
本通知所稱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持有、投票、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獲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決策權。
2、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局)對境內居民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登記管理。境內居民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及相關外匯管理,按本通知執行。境內機構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記及相關外匯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和本通知執行。
3、境內居民在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前,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者權益出資的,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境內企業資產或者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者權益出資的,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登記。
境內居民應提交以下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書面申請。
(二)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文件和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購人名冊等)。
(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企業尚未設立的,應當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
(5)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當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所需的補充材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的》通知(匯發[2009]30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居民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業務。
4、境內居民及其特殊目的公司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與有關國家(地區)的關系;不得違反中國簽訂的國際條約;不得涉及中國禁止出口的技術或產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不具有證明其投融資行為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合法合規的效力。
5、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者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置換、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后,應當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完成后,方可辦理后續業務(包括利潤紅利匯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企業股權或期權為目標,直接或間接控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與公司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權益激勵,相關國內居民個人行使前可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外匯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
(三)境內相關企業出具的個人就業或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者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的真實性。
(5)當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所需的補充材料。
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7、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融資資金轉回中國的,應當遵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并如實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
8、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取得的利潤和紅利轉回境內的,按照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外匯收入轉回境內的,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9、因股份轉讓、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境內居民不再持有注冊特殊目的公司權益者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10、國內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國內企業,可以根據現行規定,根據實際合理需要向其注冊的特殊目的公司貸款。
11、國內居民可以在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股份回購或退市的基礎上,根據真實合理的需求購買匯出資金。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居民應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外匯局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辦理補登記,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十三、境內居民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間的跨境收支,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國際收支統計。
14、外匯局定期分析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和返程投資的總體情況,密切關注其對國際收支的影響,加強對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和返程投資的監督。
15、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境內居民或者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通過虛假或者結構性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的公司進行處罰。
國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有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回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承諾虛假的,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處罰。
國內居民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或者虛假承諾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罰;資金流入或者結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國內居民和特殊目的公司未按照規定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的,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處罰。
16、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和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75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中央分局、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中國銀行收到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如有實施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部反饋。